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再提醒!
發布時間:2020-05-27作者:來源:洛陽聚享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網站點擊:1073
1、申報企業所得稅年報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需要填報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條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2、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企業所得稅年報的時候需要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嗎?需要填寫《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經營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項目;“有關涉稅事項情況”為選填項目,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填報;“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免填項目。第三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免于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上述表單相關數據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中直接填寫。
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嗎?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和第五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4、如果企業虧損,還能否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
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和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長不得超過五年。”
5、某公司2019年購置了一臺500萬元以下的二手生產設備,請問這臺設備可以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嗎?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6、公司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機器設備,融資租賃費可以在稅前一次性扣除嗎?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
7、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8、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9、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時,銷售(營業)收入額是否包括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10、企業2020年1月支付員工2019年12月的工資,可以在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來源:河南稅務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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